低电压指令
以电力作动的设备,除了机械指令及电磁兼容指令外,还有一个一定要符合的指令一[特定电压范围内电气设备指令(2006/95/EC)]一般简称[低电压指令(LVD)
※ 什么设备需要符合低电压指令?
这里所谓的[低电压]非指3伏、5伏、或12伏。依指令开宗明义第一条的说明:[本指令所称之“电气设备”,系指设计使用在交流电压50V~1,500V,及直允电75V~1,500V之间的所有产品]。例如:家电产品(EN60335)、灯具产品(EN60598)、视听产品(EN60065),信息产品(EN60950)、电性机械(EN60204)、量测仪器(EN61010)。
※ 何种产品不属于低电压指令之范围?
有些设备虽然使用电力之电压在上述范围内,惟LDV之附件二列出了一些排除条款,这些设备另有专属之指令或法规规范,以下为本指令范围外之产品及情况:
·使用于易爆炸环境内之电气设备
·为放射线及医疗目的使用之电气产品
·货物、乘客信降机之电气零件
·电表
·家用之插头及插座
·电网控制器
·无线电电气干扰船只、飞机或铁路使用之特殊电气设备,符合有会员国参与之国际组织所制定之安全法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