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年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糖产品是指以甘蔗、甜菜或原糖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清净处理、煮炼结晶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以及经进一步加工而成的冰糖(单晶冰体糖、多晶体冰糖)、方糖、冰片糖等。糖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产品品种,即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冰片糖等)。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糖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3。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原料→糖汁提取→糖汁清净(原料糖溶解)→糖汁加热与蒸发→蔗糖浓缩结晶成糖→(加入还原糖)→干燥→包装
2.成品糖→均匀→包装
各流程要求满足企业的具体生产品种、原料、工艺情况的需要。
(二)关键控制环节。
糖汁清净、蔗糖浓缩结晶成糖。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成品糖色值偏高。
2. 成品中不溶于水杂质含量超标。
3. 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当有制糖原料贮存场所、生产辅料库、成品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糖汁提取、清净剂制取、糖汁清净、糖汁蒸发、蔗糖结晶分离、成糖干燥、包装以及成糖再加工、排放物处理的工艺要求。企业应按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成品包装和检验、成品贮存等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防止变质和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料储运设备;2. 糖汁提取(或溶糖)设备;3. 糖汁清净剂制取设备;4. 糖汁清净设备;5. 糖汁加热蒸发设备;6. 蔗糖结晶及分离设备;7. 成糖筛选、干燥设备;8. 成品糖再加工设备;9. 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
成品糖(半成品糖)再加工可根据原料工艺和最后成品需求配备生产设备和设施,分装的企业生产场所应当具有原辅材料库、成品库,包装车间、实验室,并且生产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条件和工艺要求。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3104-2005《食糖卫生标准》;GB317-2006《白砂糖》;GB1445-2000《绵白糖》;QB/T2343.1-1997《赤砂糖》;QB/T1173-2002《单晶体冰糖》;QB/T1174-2002《多晶体冰糖》;QB/T1214-2002《方糖》;QB/T2685-2005《冰片糖》;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糖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甘蔗、甜菜原料应新鲜、无霉变腐烂,严格控制夹杂物。精制所用原料糖要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使用的加工助剂,如石灰、硫磺、磷酸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绵白糖。
1. 分析天平(0.1mg);2. 分光光度计;3. 电导仪;4. 干燥箱;5. 真空干燥箱;6. 阿贝折光仪;7. 酸度计;8. 滤膜过滤器;9. 显微镜。
(二)白砂糖。
1. 分析天平(0.1mg);2. 旋光仪;3. 分光光度计;4. 电导仪;5. 干燥箱;6. 阿贝折光仪;7. 酸度计;8. 滤膜过滤器;9. 孔径试验筛(0.14-2.50mm)。
(三)赤砂糖。
1. 分析天平(0.1mg);2. 检糖计(旋光仪);3. 干燥箱。
(四)冰糖(单晶体、多晶体)。
根据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要求相应的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0.1mg);2. 旋光仪;3. 分光光度计;4. 电导仪;5. 干燥箱;6. 阿贝折光仪;7. 酸度计;8. 滤膜过滤器。
(五)方糖。
1.分析天平(0.1mg);2. 干燥箱;3. 方糖硬度测试仪。
(六)冰片糖。
1. 分析天平(0.1mg);2. 检糖计(旋光仪);3. 分光光度计;4. 电导仪;5. 真空干燥箱;6. 阿贝折光仪。
七、检验项目
糖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附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要求企业在开始生产时进行1次检验;生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需再进行1次检验。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和包装的保质期内的产品。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不少于200kg,冰糖、方糖、冰片糖不少于50kg。抽样数量: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方糖、冰片糖不少于8kg,冰糖不少于4kg。抽样方法:从不同部位选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数量的小包装样品。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若企业只生产50kg以上的包装产品,可按相应的标准规定的抽样规则进行抽样,并且净含量可不作为发证检验项目。同时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做标签检验。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二)制糖生产线须符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于2005年12月2日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