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6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正式公布了空间加热器(原锅炉)、组合式加热器,以及空间加热器、温度控制和
太阳能装置的整装设备的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811/2013及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
ErP生态设计实施条例(EU) No 813/2013。
1. 能效标签
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811/2013适用于额定加热输出功率≤70 kW的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以及温度控制、太阳能装置和加热器(含组合式)的整装设备。
2015年9月26日起,供应商将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热水器投入市场或服务前,需要给产品提供能效标签。同时需要提供产品单张、技术文件,广告和技术宣传资料需要包含能效等级信息。
2. ErP实施措施
条例适用于额定加热输出功率≤400 kW的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包括空间加热器、温度控制和太阳能装置的整装设备,或者组合加热器、温度控制和太阳能装置的整装设备。这些加热器设计使用气体或液体燃料,包括化石燃料、生物质燃料、电、以及从空气源/水源/地源/废热中捕捉的环境热量。
条例附录II规定了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的生态设计要求,包括最低季节空间加热能效、最低水加热能效、最大声功率级以及最大氮氧化物排放量的要求。按照ErP指令的要求,该条例涉及的产品在投入欧盟市场之前,需要加贴CE标识。
(1)最低季节空间加热能效
空间加热器的季节空间加热能效及有用效率最低限值分(见表1)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5年9月26日后,第二阶段为2017年9月26日后。
表1 空间加热器季节空间加热能效及有用效率最低限值
空间加热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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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空间加热能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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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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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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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热输出功率 ≤ 70 kW的燃油锅炉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除了额定热输出功率 ≤ 10 kW的B1型锅炉及额定热输出功率 ≤ 30 kW的B1型组合式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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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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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热输出功率 ≤10 kW的B1型锅炉及额定热输出功率 ≤ 30 kW的B1型组合式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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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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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热输出功率>70 kW且 ≤ 400 kW的燃油锅炉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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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或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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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热锅炉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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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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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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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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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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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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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不包括低温热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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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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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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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热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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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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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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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00%额定热输出功率时,有用效率不应低于86%;在30%额定热输出功率时,有用效率不应低于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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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低水加热能效
组合加热器的水加热能效要求(见表2)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5年9月26日后,第二阶段为2017年9月26日后。
表2 空间加热器水加热能效最低限值
声明的负荷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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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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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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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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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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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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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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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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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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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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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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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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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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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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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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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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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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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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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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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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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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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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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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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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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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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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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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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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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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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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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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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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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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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大声功率级
2015年9月26日起,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的声功率级不得超过表3的最大限值。
表3 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的最大声功率级(LWA)
额定热输出功率
≤ 6 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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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热输出功率
> 6 kW且 ≤ 12 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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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热输出功率
> 12 kW且 ≤ 30 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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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热输出功率
> 30 kW且 ≤ 70 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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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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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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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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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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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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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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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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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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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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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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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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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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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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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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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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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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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大氮氧化物排放量
2018年9月26日后,锅炉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的氮氧化物排放量(以二氧化氮表示)不得超过以下限值:
使用气体燃料的燃油锅炉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56 mg/kWh
使用液体燃料的燃油锅炉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120 mg/kWh
使用气体燃料、配备外燃机的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70 mg/kWh
使用液体燃料、配备外燃机的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120 mg/kWh
使用气体燃料、配备内燃机的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240 mg/kWh
使用液体燃料、配备内燃机的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420 mg/kWh
使用气体燃料、配备外燃机的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70 mg/kWh
使用液体燃料、配备外燃机的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120 mg/kWh
使用气体燃料、配备内燃机的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240 mg/kWh
使用液体燃料、配备内燃机的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420 mg/kWh
(5)产品信息要求
此外,条例还对制造商、授权代表以及进口商提出了相应的产品信息要求,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合格评定程序中技术文件的信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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