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规则之实施
为保护人类健康,提高消费者安全,荷兰、奥地利和德国已经采取了强制性规则以禁止在消费品中使用含偶氮的着色剂。2002年9月11日和2003年1月6日,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委员会也公布了2002/61/EC与2003/3/EC指示,限制在某引起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使用具有致癌作用的偶氮着色剂,禁止销售用受限制含偶氮着色剂着色的商品。2002/61/EC与2003/3/EC指示将被编入国家法律,并分别已于2003年9月11日和2004年6月30日生效。在22种芳烃胺中,一种或多种芳烃胺内的偶氮着色剂(芳烃胺)含量应低于30mg/kg。此外,索引编号为611-070-00-2的蓝色着色剂在任何产品中的含量应限定在1,000 mg/kg以内。
我们的服务
在提供服务方面,我们有著非常先进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可执行包含22种被禁含氮染料的含氮染料试验。
主要欧洲国家偶氮染料测试标准
荷兰: ·偶氮法令(商品法案)第4/98号
奥地利: ·偶氮染料条例第6/98号
德国: ·关于禁止使用某些偶氮染料的规定第2/97号
试验方法: ·prEN 14362-1, prEN14362-2, 35 LMBG B82.02-2 1998,
35 LMBG B8202-3 1997, 35 LMBG B82.02-4 1998.
如有任何偶氮染料测试查询,请即与我们联络。免费客户服务电话:400 883 4444